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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3********,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案发前系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小区办事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系**办事处**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小区的工作人员,负责小区的管理和服务。2019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办事处“胡主任”自称,隐瞒无权处理**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事实真相,虚构购买扶贫安置房需交纳押金去邵阳等地审批、交纳房屋定金、交房尾款、开户许可证、水电开户费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等四人人民币共计25.08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7日至11月2日,胡某某虚构交纳购房定金、交房尾款、水电开户费为由,骗取刘某甲3.1万元。

2.2019年7月30日至8月18日,胡某某虚构交纳购房定金、交房尾款、水电开户费为由,骗取罗某某5.88万元,案发前退还5.36万元。

3.2019年8月14日至10月18日,胡某某虚构交纳购房定金、购房款、房屋开户许可证费为由,骗取龚某甲8万元。

4.2019年8月15日至11月18日,胡某某虚构购买扶贫安置房需交纳押金去邵阳等地审批、交纳购房款、水电开户费为由,骗取龚某乙8.1万元,案发前退还2.2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胡某某已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甲、罗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6966****、 155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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