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8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2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自2017年至案发以来谎称可以给他人办理到社区、规划局事业编、社保协管员、工作调动等为由及谎称政府部门用烟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34.97万元。
1、2017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能办理社区、事业编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后杨某某陆续收取王冉、金殿鑫、付丽、徐艺萌、赵丙君、马嘉艺、生雨彤、李明洋人民币49万元,在辽阳市白塔区辽纺、白塔区政府、梧桐雅居等地交给胡某某。
2、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王某某办理工作调动一事,在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邮政银行门前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万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姚某某朋友林森孩子办理社区协管员工作为由,在辽阳市白塔区祥和缘小区门前骗取姚某某人民币1万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景某某帮他人办理到社区工作工作为由,在辽阳市白塔区东都影城后骗取景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景某某又通过手机微信转****,共计10万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袁某某朋友办理到社区工作工作为由,在辽阳市白塔区中天御品小区、白塔区行政服务中心门前骗取袁某某人民币9.5万元.。
6、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高某某孩子办理到白塔区城市规划局在编工作为由,在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居民之家、碧景花园、辽阳市社保中心门前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1万元.
7、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以政府部门用烟为由到辽阳市白塔区三道街被害人万某某经营的**店,多次骗取被害人万某某烟款共计39万元。
8、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以政府部门用烟为由到辽阳市白塔区紫丁苑小区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鑫达超市,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烟款共计34700元。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已给张某某办事为由诈骗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章一枚;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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