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住址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以介绍建筑工程、合干工程的名义分次从张某甲处借款37.5万元,因所涉及的工程有的没有介绍成功或有些工程因手续问题等原因一直没有开工,张某甲就要求胡某某退还借款,后胡某某和家人及朋友分别还给张某甲共计19.06万元。2017年11月在未经王某某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胡某某将王某某名下的位于邢台市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5号楼1013、1014室的房屋抵押给了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房屋转买协议书、借条、收条、变更购房人申请、邢台项目招商定制合同、被害人张某甲的谅解书及收条、个人账户信息、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及不动产证、施工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运辉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3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