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号乙,于2019年3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0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向经营二手车的管某某称自己有鲁B和鲁U开头的纯数字车牌出售,并可以司法拍卖等途径将出售的车牌过户给买主,胡某某让管某某发布了13个车牌信息,通过管某某收取齐某、王某某等人定金共计46.8万元。后管某某、齐某催促胡某某办理过户,2019年3月9日胡某某办理假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各一本交给管某某,管某某发现后要求胡某某退还所有定金,胡某某将两张假存单照片发给管某某,谎称已经退款,后管某某报警。
经核实,胡某某委托管道文发布的鲁******、鲁******、鲁******、鲁******、鲁******、鲁******、鲁******所有人均未委托胡某某出售号牌。以上7个号牌胡某某共收取定金25万元。
2019年3月23日胡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处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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