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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罪)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汉族,初中文化,美团外卖配送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区*镇花园新村租住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因生活拮据,便冒充*市人保财险公司工作人员(隐瞒其已于2019年4月15日从*市人保财险公司离职的真相),通过微信以购买车险的名义,于2019年12月8日,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588元;于2020年1月4日,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5650元;于2020年1月12日,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936.72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2174.72元。胡某某每次诈骗获得的资金均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或网络贷款。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邱某某、曾某某三人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174.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静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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