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街**组**号。2009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4年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当天,被告人胡某某两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两个。16时许,姚安县公安局栋川派出所民警在栋川镇刘某某出租房内将被告人胡某某及刘某某抓获,当场从胡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18个,经称量净重1.2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3.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辨认笔录等;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娟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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