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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某某甲,别名某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333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住太原市**号楼**单元**室和交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在交口县幸福小区向为郭某甲代买冰毒的张某某出售毒品疑似物约4克。后郭某甲驾车携带该疑似物走到交口县二广场时被交口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经计量,该疑似物重量为3.79克;经鉴定,该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重记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图片、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和情况说明;

2.证人幕某某、郭某甲、张某某、王某某、任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吕)公(司)鉴(毒化)字(2017)056号毒物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有

                                    检察官:郭瑞卿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交口县城内。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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