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汉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镇长征村*组。2015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吴某(已判处)等人贩卖毒品。
1.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张某、夏某(均已给予行政处罚)在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场镇想购买毒品冰毒吸食。张某随后使用135********多次向胡某某手机号码182********拨打电话购买毒品冰毒。胡某某驾驶车牌为川A*****的奥迪A4L轿车到籍田镇某农家乐外公路找到张某、夏某,在车上胡某某向坐在副驾驶的张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袋,张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给胡某某。胡某某将张某、夏某载至籍田场镇一小卖部购买香烟后各自离开。
2.2019年11月13日上午,张某、夏某在煎茶镇老龙村*组安排好工人挖香樟树后,回到张某位于籍田镇红碑村6组家中。10时56分,张某使用13551130225向胡某某手机号码18228024735拨打电话20秒,张某在电话中联系胡某某购买毒品冰毒。胡某某随即于11时许驾驶奥迪轿车来到籍田镇红碑村村道,路过籍田镇红碑村村委会外村道、红碑村*组再生资源点门口、红碑村*组**号毛甫文幺店长门口,到籍田镇红碑村*组张某居住小区外村道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张某。张某得到毒品冰毒后用于张某、夏某吸食。
3.2019年11月的一天,吴某使用其手机号码158********电话联系胡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随后,胡某某驾驶白色大众波罗车到籍田镇新籍黄路与成仁路交叉口的某加油站外,胡某某贩卖0.3克左右毒品冰毒给吴某,吴某当时未支付毒资,后各自离开。吴某拿回家中一人吸食。胡某某之后打电话向吴某催收毒资,吴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给胡某某。
4.2019年9月一天中午,吴某到张某位于籍田镇红碑村*组的家中,吴某、张某商量购买毒品吸食。张某使用吴某手机号码158********拨打胡某某电话购买毒品。随后,胡某某驾驶大众波罗车来到籍田镇红碑村*组张某家外路边。张某站到大众波罗车驾驶位外面,胡某某将毒品冰毒拿给张某。张某先是使用吴某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毒资,未成功。随后,吴某通过添加胡某某微信好友后转账300元钱给胡某某支付毒资。吴某和张某在张某家中将毒品冰毒吸食。
5.2019年10月一天中午,吴某在张某位于籍田镇红碑村*组的家中耍。吴某拨打胡某某电话购买毒品冰毒,让其送到张某家中。随后吴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钱给胡某某。张某、吴某在张某家外面路边等待。10多分钟后,胡某某驾驶大众波罗车到达。张某站到胡某某驾驶位外,胡某某摇下车窗在车上将毒品冰毒递给张某后离开。张某、吴某回到张某家中将毒品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故意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1份,补充材料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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