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镇**小区。199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上高县锦阳新区万家出租屋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上高县锦阳新区万家出租屋旁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宾馆后面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董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村转角超市旁的出租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董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19年12月12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村转角超市旁出租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
6、2019年12月13日凌晨,上高县公安局民警在上高县锦江镇锦华小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时,从其住处扣押了66.5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晓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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