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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县人,家住**县**镇**村公所**社**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子君村巷道内,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胡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0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仁芬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272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拾页、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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