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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住叙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镇雄县坡头镇德隆村鸡鸣三省大桥上,以1050元贩卖毒品给华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0.33克,经全部提取送镇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3.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4.毒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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