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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0********,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现住孝感市孝南区*社区*组*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将该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栋*单元*室有人吸毒。接警后,孝南公安分局派员赶至孝南区*街*村*组*号*栋*单元*室,现场查获吸食毒品的被告人胡某某,并从其居住处的杂物柜中搜出1小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俗称“冰毒”),净重6.3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7颗(俗称“麻果”),净重11.92克。经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7颗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检查笔录 、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孝感市公安局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世春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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