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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3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1********,汉族,文盲,农民,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花园**房**室**村**号)。2006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2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3年12月3日犯盗窃罪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14日傍晚,吸毒人员田某某与肖某某、郭某某一起在尤溪县星汉动漫城玩游戏时欲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经田某某提议后,由田某某和郭某某各出资50元并由田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胡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田某某将1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胡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胡某某遂叫田某某到尤溪县**镇闽中茶城旁情人桥上的一辆宝马小汽车后备箱底下取甲基苯丙胺(冰毒)。到达指定地点后,田某某、肖某某和郭某某未能找到胡某某所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郭某某打电话找胡某某理论此事,被告人胡某某让郭某某等人到其经营在尤溪县**镇环城路丽景花园对面的按摩店里取甲基苯丙胺(冰毒),当郭某某与肖某某赶到胡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内,被告人胡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倒在郭某某提供的一张一元纸币里,郭某某和肖某某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随即离开。当晚,郭某某、肖某某和田某某将从胡某某那里购买来的100元量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了。

2.2016年7月25日中午,吸毒人员罗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胡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胡某某在尤溪县**镇水南茶城宾馆附近路边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罗某某。罗某某通过转账支付毒资250元给被告人胡某某。

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由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尤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笔录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肖某某、郭某某、罗某某、何英祥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王明敏

2016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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