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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贩卖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查获,于2018年10月17日变更其取保候审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医院附近的**酒店门口路边,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嵇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总计4.62克(净重)被当场查获。

2、2018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三期旁**工地的路边,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总计0.96克(净重)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资;2.书证:户籍证明、通讯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查获毒品成分鉴定;6.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证人辨认;7.视听资料:当场盘问检查视频、毒品称量和取样视频、胡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有偿转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9530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联系方式:1828827****;

2.案卷材料6册、光碟7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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