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村**号**房。因介绍卖淫罪,2014年7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介绍卖淫罪,2016年1月1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许,群众毛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抓捕被告人胡某某。在民警的安排下,毛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交谈,双方约定,由胡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毛某某半个冰毒,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村**号附近交易。当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收到毛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300元,看见毛某某到达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村**号楼下后,被告人胡某某从其居住的**房阳台处将一纸壳包裹物丢至楼下,毛某某捡起该纸壳包裹物,打开发现里面是一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品(经称重为0.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该纸壳包裹物提取,随后在龙岗区**村**号**房的胡某某抓获,并在其屋内当场查获三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品(经称重分别为0.23克、0.45克、0.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三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称量、取样录像、现场抓捕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三部、毒品包装袋三个、毒品包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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