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贩卖海洛因两次,共0.3克,得毒资8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3日8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和周某某约定共同出资300元去购买海洛因,随后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求购300元海洛因,胡某某同意并约定在新化县火车站附近交易。随后胡某某来到新化县鸿宇酒店附近,在上线外号叫“倩姐”(另案处理)的手中购买了1000元海洛因,重0.5克。当日11时许,胡某某和彭某某在约定地点碰面后,胡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1克海洛因给彭某某。

2.2020年7月24日9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求购500元海洛因,胡某某同意并约定在新化县石冲口镇化溪村地段进行交易,随后,彭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胡某某。胡某某准备好0.2克海洛因后来到指定地点,其在准备上前和彭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胡某某处扣押海洛因疑似物0.2克。

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截图;7.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海洛因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矣生

检察官助理:王  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