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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介绍卖淫罪,2008年7月2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2019年12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2时许,吸毒人员付某某找吸毒人员邓某某购买毒品,之后邓某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毒品,胡某某收到邓某某信息后在微信上找到一名外号为“松某某”的男子购买毒品。当晚,付某某付给邓某某650元毒资,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650元毒资转给胡某某,胡某某随即将其中600元钱以发微信红包的方式付给“松某某”。随后“松某某”将胡某某购买的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放于娄星区**酒店13楼消防栓内,并在微信上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放置的信息以及现场图片发给胡某某,胡某某随即将上述信息以及图片转发给邓某某,邓某某又转发给付某某。尔后,付某某在娄星区**酒店13楼消防栓内拿到了胡某某在松某某“松某某”手上购买的一小袋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并与邓某某一起进行了吸食,邓某某将未吸食完的毒品带走。胡某某在此次贩毒中赚取50元钱。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将邓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了购买的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净重0.06克。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缴获的毒品照片;2.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称量、取样笔录;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麻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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