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4********,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方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胡某某商量,向胡某某购买毒品麻古10颗,并分三次向胡某某微信转账510元。后胡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0颗毒品麻古,自己吸食了2颗。8月3日,胡某某将剩下的8颗毒品麻古(净重0.71克)藏于信封内的驾驶证套内,通过客运私家车从昆明带至盘州市红果火车站交给方某某。以上毒品嫌疑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后作为1号检材送检。
2020年8月5日,方某某与胡某某商量向胡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账1100元。后胡某某向他人以75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麻古20颗,自己吸食部分后,于2020年8月6日11时,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厂胡某某租房处,胡某某将毒品麻古交给方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毒品麻古嫌疑物1.31克,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扣押后作为2号检材送检。
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1、检材2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2.书证: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据、微信转账明细、胡某某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方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化)字〔2020〕254号)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开封、称量、取样及封装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胡某某查获视频、辨认视频等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2.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若干,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至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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