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胡某某,外号“军告”,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住蓝山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退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分别在蓝山县塔峰镇保干村3组胡某某家中、蓝山县塔峰镇保干村与福正村交叉路口的石材厂处等地,以15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萧某某、雷某乙、雷某甲贩卖毒品冰毒,共重5.4克,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时缴获毒品冰毒二包(净重0.41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检定中心鉴定:送检的04201902670001号、0420190267000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如下:
1.2019年9月29日,吸毒人员萧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之后,被告人胡某某联系外号“山仔”的贩毒人员,向其购买毒品冰毒并自己出资300元。在蓝山县**镇**处,被告人胡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白色塑料袋装的毒品冰毒(重约0.45克)。在购得毒品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毒品冰毒分离出来以便自己吸食。随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萧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保干村胡某某家中的小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剩余的毒品冰毒。2019年10月27日,萧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0元。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向“山仔”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重约0.45克),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出资100元。在购得毒品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自己出资购得的毒品冰毒分离出来以便自己吸食,随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萧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保干村胡某某家中的小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2月17日10时许,吸毒人员雷某乙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从“山仔”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用白色塑料包装的毒品冰毒(重约0.6克),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出资300元。在购得毒品后,被告人胡某某与雷某乙在蓝山县塔峰镇保干村3组胡某某家中的小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另查,在2019年7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同种方式向“山仔”或“所城古”购买毒品冰毒后,以150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雷某乙贩卖毒品冰毒7次,共重2.2克。
3.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保干村与福正村交叉路口的石材厂处,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重约0.4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雷某甲。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保干村与福正村交叉路口的石材厂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重约0.25克)卖给雷某甲。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保干村与福正村交叉路口的石材厂处,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重约0.25克)卖给雷某甲。另查,被告人胡某某在2019年12月份期间,分别以300元的价格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重约0.25克)贩卖给雷某甲三次,共重0.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及收缴的冰毒二包(照片);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雷某甲、雷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一份;6.现场指认、辨认、称重等笔录;7.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斌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换押证一份;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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