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遵龙刑诉〔2014〕12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41岁,197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201031973********。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该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8月21日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贵阳市第十六中门口附近,以2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重0.3克)给龚某时,被在此布控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经检验,上述毒品系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海洛因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李程
2014年11月11日
附:
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2、换押证一份。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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