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本市田家庵区**路**村*-*-***;2000年12月4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20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惠利花园****小区**号楼下,抓获正欲交易的被告人胡某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某,现场从被告人胡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冰毒)一包。后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0.56克。2019年1月20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两份;8.试听资料:称量纪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且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天慈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住处。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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