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2********汉族,高职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慧琴,甘肃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2时许,吸毒人员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欲购买200元毒品,胡某某同意贩卖,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某转账200元,二人约定在西固区**路**厂家属院**号单元门附近见面。见面后,胡某某将一小包毒品交给裴某某,交易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裴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从胡某某身上查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重,净重为:0.12克。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提取、称重笔录及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

3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

6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目的是从贩卖的毒品中供自己吸食部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某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春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