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无业。2008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吸毒人员胡某乙通过被告人胡某甲帮其购买冰毒,并向胡某甲微信(****)转账1200元毒资,胡某甲收取钱后到谢家集区****找“****”(具体情况不详)帮胡某乙购买冰毒,在胡某乙的住处将冰毒交给胡某乙并向其索要部分冰毒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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