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津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津市**院职工,住津市**小区**栋**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3日被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接到李某某要求购买400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电话后,遂向“亮儿”(另案处理)购买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胡某某将该毒品交付给李某某,得赃款400元。
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1133****;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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