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西)86号。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00年3月23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孙某某与宋润东、刘某某一行三人从河南驾车到湖北省钟祥市七里湖向胡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胡某乙联系被告人胡某甲后,与孙某某等人一同来到天门市城区“天城明珠”小区。在胡某甲居住的房屋内,孙某某表示想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百多克,胡某甲当场称量(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08克,以每克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乙,胡某乙再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转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将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约17000元、微信支付2500元****,胡某乙再向胡某甲予以支付,并用赚取的差额微信支付2000元给胡某甲另行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孙某某、宋润东、刘某某三人携带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河南省三门峡途中,在黄集二广高速襄州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孙磊身上和车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二袋共计109.48克。经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孙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 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 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称量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9.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审讯视频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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