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组**号,住通辽市**小区西门**栋**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8次向洪程某某卖价值1600元大麻。
2019年年初,被告人胡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2克大麻,2019年11月份,在通辽市“远行”网吧,胡某某以36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一小包约3克大麻,2019年12月14日,在“远行”网吧,胡某某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一小包约3克大麻。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19次向高某某贩卖价值9100元的大麻。
2019年8月份,在通辽市“样社”酒吧,被告人胡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和陈某某二人约50克大麻。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4克大麻。
2019年11月份,在通辽市“样社”酒吧,被告人胡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和洪某某二人约40克大麻。
2019年12月17日00时许,在通辽市万达B6公寓1201日租房内,被告人胡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洪某某和王某某二人106.74克大麻,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抓获。
经检验,从被告人胡某某住处和王某某身上搜查的棕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测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其中四氢大麻酚含量为1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学籍证明、关于高某某同学的退学决定、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洪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结论;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胡某某向多人、多次贩毒,且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丽萍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