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1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因犯诈骗罪,2012年2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曰16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康庄美地小区20栋楼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1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当场另从胡某某处查获作案手机一部。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及提取检材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海洛因0.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作案手机一部及涉案毒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李 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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