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2014年9月11日、2017年6月6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4日、2007年4月18日、2011年10月17日、2013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23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至开州城的快速通道丰乐方向出口处,贩卖给田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243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20年7月31日上午,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胡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胡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99元,后胡某某将其在镇东街道至大德镇路口处的墙洞内放置毒品位置的视频发送给李某某,让其自取毒品,后李某某在该处取出甲基苯丙胺0.242克,被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7月31日,民警在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大胜广场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22克。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口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
6.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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