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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罪)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43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7年12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8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花郡小区外将一包白色固体(净重0.36克)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两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固体(共计净重0.26克),经鉴定,查获的三包白色固体均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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