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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贪污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元江县司法**原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江县,元江县****号,现住元江县****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我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元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元江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元江县司法局**司法所所长期间,根据元江县司法局安排,将**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上报至元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之后在发放**非诉讼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过程中,非法侵吞了2012年至2015年**非诉讼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共计42500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宽一

检察员:李云波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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