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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购买假币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租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自建房(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4日该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马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认识被告人胡某某后,自称可以按照1:4的比例兑换假人民币给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并先后提供50元、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真币并谎称为假币让被告人胡某某试用以取得其信任。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迪欧咖啡厅二楼一包间内,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向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等人购买了29万元“假币”(系标识练功钞的纸质印刷品)。

被告人胡某某离开上述咖啡厅并接到马某甲电话后得知该“假币”无法使用,遂于2018年9月20日18时许至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及马某乙、李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辨认笔录;

5.报案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宾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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