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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单元**室,个体。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春苗,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尚德名苑小区南门经营的“尚德福超市”内摆放五张麻将桌,提供给尚某某,文某某、乔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打锅子”进行赌博,并从中每“锅子”抽取10元、30元、50元台盘费,共计抽头4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黑色笔记本一本;

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

证人尚某某,文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告人胡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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