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1日提请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2013年9月25日安国市公安局变更胡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因胡某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交安平县公安局;2014年12月12日胡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博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2020年3月26日因胡某某涉嫌赌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博野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5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承办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阴历年底至2019年3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储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孙某某等二十多人先后在**村村南王某某超市和**村东北角储某某家中聚众参与赌博,被告人胡某某负责组织参赌人员,王某某、储某某负责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松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7********,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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