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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路**号。曾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于2006年7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召集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以及“野风”(身份不详)等人,在本市千祥镇**村胡某某家一楼厨房以“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场次达10余元,参与赌博期间累计共同赌资人民币达8.9万余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家属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证物检察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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