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4月底,王某某、余某、章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多次组织多名赌客在安吉县**镇**小区附近以“摇单双”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30余万元。同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陈某某(已起诉)与王某某等人商议后入伙,继续合伙或者单独组织多人在安吉县**镇**小区附近、长兴县内等地方,以“摇单双”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逾万元。
2020年3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在上述赌场采用“吃喜钱”的方式“放炮子”达30万余元,非法获利600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安吉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投案,并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单、扣押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吴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同案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5.现场照片、扣押照片、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在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如砉
检察官助理:崔 露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电子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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