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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公诉刑诉〔2018〕3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二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65********,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镇**村,现住吉首市**路**号**房。因涉嫌赌博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我院以其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吉首**路“世和嘉庆”宾馆登记出资开508、509房,房间内各有一台麻将机,用于聚集唐某某、梁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滕某甲等多名参赌人员打“转转麻将”。每局放炮、自摸的赌博金额从300元至600元不等,自摸一把抽水钱50元。至案发,胡某某从中抽水3万余元,除去房费、参赌人员吃饭等开支,获利1万余元。

2018年8月12日,民警在吉首**路“世和嘉庆”宾馆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房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非税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唐某某、梁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滕某甲、杨某某、李某某、滕某乙、危某某、田某某、梁世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中元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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