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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号。2015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以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宁乡市**乡**村**组家中,多次以微信接单的方式接受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庄某某、姜某某、潘某某、易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而后转报给其上线龙某某(尚未到案)、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手中,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现已查实,自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与曹某某之间往来的涉案赌资达26万余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庄某某、姜某某、潘某某、易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胡某某系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八个月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康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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