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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街道**村**弄**号。2008年4月因犯赌博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富中心五楼501、502室,招徕马某某、励某某、罗某某等人以“六人帮”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 0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马某某、励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积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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