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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7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路**号,住**路**弄**号**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0月2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应用程序纠集赌客、建立聊天群,在其于“**”应用程序中开设的亲友圈房间内进行麻将形式的赌博活动,并抽取每局人民币4元的“台费”进行渔利。经统计,被告人胡某某开设亲友圈的分数折算赌资为人民币20余万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应用程序中开设亲友圈供他人赌博,并结算赌资、收取“台费”的情况。

3.证人焦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经被告人胡某某或他人邀请,加入被告人胡某某建立的微信群、在被告人胡某某开设的亲友圈内进行赌博,通过微信进行赌资及“台费”结算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到涉案移动电话的情况。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截图,证实民警从**有限公司调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开设的“**”亲友圈的相关信息,以及亲友圈战绩显示涉案赌资的情况。

6.相关微信截屏、“**”相关信息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证实赌客在“**”应用程序中赌博的情况,以及与被告人胡某某结算赌资和“台费”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赌博的焦某某等人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胡某某到案的情况。

9.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10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1份。

4.赃证物品清单1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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