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镇**街**街**幢**号。2006年7月8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8年4月27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至1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理想大厦802办公室内多次组织方某某、陆某某、姜某某等人先后以扑克牌打“牛牛”、“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约11场,抽头款人民币6.3万余元。
2、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多次组织白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6场,抽头款人民币3.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莎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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