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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8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社**号**房,通过微信接受多名微信好友投注六合彩,将所接受的投注再投进其“上家”(另案处理)提供的六合彩网站,赚取“上家”给予的返利。2020年1月6日21时许,民警胡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缴获其作案用的OPPO手机一部。经查,被告人胡某某接受9名微信好友投注六合彩共计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照片制作说明等;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3.勘验笔录;4.电子数据:从被告人手机提取的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从腾讯调取的被告人微信交易记录光盘及相应打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 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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