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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赌博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6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杨柳街168号5-1。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7月11日、2019年5月1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经朋友绍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大什字**宾馆后面4楼的居民房内从一名叫“万某某”的人手里以5000元转让费接手一个麻将馆,里面有两张麻将桌。后胡某某又与房东约定以每月1000元的房租费续租,三方均为口头协议。2018年8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正式经营该麻将馆,最先该麻将馆以打5元、10元、20元倒倒胡麻将和以打5元成都麻将等方式运行,胡某某从来参与打牌的人员当中每人抽取10元或者20元作为茶钱盈利。2019年过年前后,被告人胡某某陆续购买了三张麻将桌到该麻将馆,来麻将馆打牌的人开始以每把底注为100元倒倒胡麻将的方式赌博,胡某某从来参与赌博的人员中每人每天抽取50元作为茶钱盈利,并提供中餐和晚餐,并为此请了田某某为赌博的人做饭。

2019年5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及参赌人员冉某某、徐某某等共计21人在该茶馆以每把底注为100元倒倒胡麻将的方式赌博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3950元。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尹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燕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0948****);

2.侦查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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