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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281989********,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元阳县**村委会**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7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号货车,在个旧市冷墩加油站附近等候拉货时与一名自称“王某某”的男子经商量后,以人民币6000元的运费到金平县勐拉镇拉运木薯,随后胡某某驾驶云******号货车,在“王某某”的带领下赶到金平县勐拉镇并等候装货。2019年11月9日13时左右,一不知名男子用电话号码为1998737****的电话与胡某某联系后,在该不知名男子的带领下,胡某某驾车到金平县金水河镇金水河村委会老半坡村后山装木薯,到达山顶时发现要运输的是正在用辆摩托车拉来用绿色编织袋装着的冻品,胡某某和另案处理的谢某某均表示不敢拉,在高额运费的诱惑下,胡某某将车辆租给该不知名男子拉运冻品,随后胡某某与谢某某均离开现场回元阳县家中。2019年11月9日21时40分,金平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金平县金水河镇金水河村委会老半坡村边境便道时,查获云******号货车,当场从云******号货车上查获走私的冰冻猪肚5040公斤。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22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与走私人员通谋,为其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提供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云辉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38****)。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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