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1********,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系佛山市南海某某五金厂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汕头市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走私废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胡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在自身没有《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香港某某公司通谋,委托佛山市某甲公司(另案处理)包税、包证通关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佛山市某甲公司接受委托后,非法使用佛山市某乙公司、清远市某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许可证》,向海关伪报收货单位,为被告人胡某甲、香港某某公司走私进口固体废物259条5524.165吨。其中,55柜1124.218吨固体废物的货主为被告人胡某甲,另外204柜4399.947吨固体废物的货主为香港某某公司,被告人胡某甲负责收货、加工、销售,并从中赚取利润。上述固体废物的通关费用,由被告人胡某甲划转至佛山市某甲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邮件资料、报关信息单、情况说明等;
3.鉴定意见:广东大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说明材料;
4.证人李某甲、胡某某、何某某、胡某甲的证言;
5.同案人沈某某、陈某某、冯某某、李某乙的供述;
6.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自身没有《许可证》,伙同同案人将境外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锋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8册;
3.随案物品详见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