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沐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3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雷某某,女,殁年90周岁。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至简阳市镇金镇镇老路0公里200m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右前轮辗轧被害人雷某某并致其受伤,后雷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雷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车辆碾压致右下肢毁损伤后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代谢性酸中毒、低蛋白血症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票等书证,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机动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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