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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1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8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日至7日,被告人胡某某租用位于本区沙湾镇北村留耕堂对开沙湾美食节一摊位,雇人用角手架搭了货架销售啤酒。同年5月7日结束营业,被告人胡某某与受雇人员一起拆卸脚手架过程中,未封闭周边及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倒塌的脚手架将途径该处的被害人何某某砸倒受伤,后被告人胡某某同救护车一起送被害人至广州陆军总医院抢救,并支付了约8000元人民币医药费。被告人胡某某因承担不起后期医药费而害怕离开医院。同年12月4日被害人何某某因伤势过重死亡。经鉴定:何某某死因系项部受外界钝性暴力作用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因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5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美步行街附近被民警查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0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拆卸脚手架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使脚手架倒塌砸伤行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册1张。

3.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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