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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住威海市文登区开发区九龙**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5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村村**路上,被告人胡某某在驾驶号牌为鲁******面包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被害人董某某在该车辆后方,驾驶该车倒车过程中将董某某撞倒后碾压至车底,致董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符合生前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19年9月25日,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处置指令单、到案经过、电子档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付某某、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录像、现场电子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开发区九龙**单元**室,联系电话:136863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2张,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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