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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炳翰,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J****的白色福田牌微仓棚式货车,途经三亚市天涯区槟榔村黄五出口处时,撞坏了两个摆放在路边装消毒水的红水桶,正在该处值班开展非洲猪瘟消毒工作的被害人杨某某和王某甲、李某某发现后上前将胡某某拦下,要求胡某某进行赔偿,并让胡某某等待该消毒点负责人过来处理,胡某某因酒后开车担心对方会通知公安机关过来,便想驾车逃跑,由于被害人杨某某站在车辆的正前方,胡某某便想绕开杨某某逃离现场,于是胡某某先倒车,再向右打方向盘后驾驶货车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该货车的前面板左侧、左前组合灯罩、前保险杠左侧位置碰撞到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随即摔倒在地,货车的左前轮便从杨某某的胸腹部右侧和右腿部(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碾压而过。

2019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被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涯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某、邢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三亚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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