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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住宅区**社区。198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下午15时许,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中意混凝土公司的料场内,被告人胡某某在驾驶铲车工作时,没有注意被害人黄某某是否还在场,便继续驾驶铲车向沙仓行驶,将被害人黄某某压倒,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双腿被压伤。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经青云谱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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