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毒品乘坐云H*****汽车行至杭瑞高速大井服务区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云H*****汽车后备箱的一木箱内缴获被告人胡某某藏匿的毒品海洛因24块,经称量净重846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18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三册、光碟十六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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